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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“三重一大”管理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17/5/10 16:54:08来源:阅读量:

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“三重一大”

管理实施细则

 

为了加强对协会工作的监督管理,突出理事会在协会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权,进一步防范和控制决策风险,依据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意见》精神,结合协会实际,特制定该实施细则。

一、涉及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的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,必须经过协会理事会的表决。表决可以通过会议表决和通讯表决两种方法。采用会议表决,到会理事必须达到理事会总人数的2/3,同意人数必须达到到会理事的2/3,表决可以用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;采用通讯表决,同意人数必须达到理事会总人数的1/2。

二、重大事项决策具体内容包括:

1、协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。

2、协会拥有的房产所有权变更及国有资产转让。

3、协会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(含秘书处内部管理及薪酬分配制度)。

4、协会年度工作报告。

5、协会年度财务报告。

三、重要人事决策具体内容包括:

1、理事会构架内理事(含)以上职务的确定。

2、秘书处内部副秘书长(含)以上职务的确定。

3、秘书处退休5年以上需要返聘的工作人员确定。

四、重要项目决策具体内容包括:

1、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,或者年度投资额超过25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。

2、用于股票、期权、期货、投资担保的所有决策。

五、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具体内容包括:

1、合同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支出。

2、一次性开支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支出。

六、没有达到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要求的协会其他事项可以采用秘书处月度工作会议的形式确定,紧急事项可由秘书长组织秘书处职工召开临时会议决定,但会议决定必须有会议纪要。

七、理事会负责对协会的“三重一大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由于协会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,因此,法定代表人对所有决策具有最终裁决权,并对决策失误承担法律责任。

八、该细则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,于2017年5月8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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